(2016)浙1181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徐冬雪与方维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冬雪,方维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81执765号申请执行人:徐冬雪,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方维剑,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1181民特54号徐冬雪与方维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工资705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1181执76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瞿一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 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