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2民初10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俊与许应斌、凌益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许应斌,凌益芳,范清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10234号原告:王俊。被告:许应斌。被告:凌益芳。被告:范清富。原告王俊与被告许应斌、凌益芳、范清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