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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9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佩钱与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佩钱,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93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佩钱,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于元正,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王祥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弘熙,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吉林省珲春市。委托代理人:马晶菁,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朝阳市。上诉人刘佩钱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文彬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郭伟、代理审判员黄琳(主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佩钱、被上诉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晶菁、李弘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佩钱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刘佩钱于2014年10月9日入职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8年10月15日。工作岗位是暖通。月薪3,570元。2015年9月13日,单位发生了一起失窃案件,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声称丢失了价值100万元的电缆。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至今没有破案。但是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把刘佩钱及另外一些员工(共计十几个人)当成了嫌疑人进行审查。将其认为的这些嫌疑人非法拘禁了24个小时。2015年9月17日,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通知刘佩钱变更工作岗位,让刘佩钱到铁西大都会工作,后又改为去浑南的龙庭酒店工作。刘佩钱认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安排是非法解除合同。拒绝了其这种非法安排。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就说刘佩钱旷工,继而以旷工为理由宣布解除劳动关系。刘佩钱去照常上班,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派人堵住公司大门口不准刘佩钱进入。刘佩钱认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一是侮辱了刘佩钱的人格。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认为刘佩钱有盗窃的嫌疑。对刘佩钱造成了精神上和名誉上的伤害。二是严重违法。认为刘佩钱有盗窃的嫌疑就调动刘佩钱的工作岗位,然后又以刘佩钱拒绝调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显系违反劳动合同法的非法行为。到目前为止,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再给刘佩钱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等,不再开工资,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刘佩钱的劳动关系却不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致使刘佩钱不能重新找工作,因此在刘佩钱重新找到这个工作之前损失的工资收入应由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诉讼请求:1、判决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给付赔偿金10,710元;2、赔偿经济损失7,140元;3、未休年假2,490.69元4、补缴拖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5、由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刘佩钱当庭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140元;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损失14,280元。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辩称:刘佩钱因无故旷工,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旷工15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应予赔偿。经审理查明:刘佩钱于2014年10月9日入职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双方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4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月工资为1,300元。2015年9月17日起因刘佩钱所在工作场所发生刑事盗窃案件需要配合公安机关封锁施工现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刘佩钱调动至同一商业集团下属的铁西大都会工作,刘佩钱拒绝,自此未再到岗工作。2015年10月22日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刘佩钱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庭审中自认刘佩钱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2天。根据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刘佩钱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显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刘佩钱支付2015年9月工资总计1,789元。再查明:刘佩钱于2015年10月15日以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1、支付2015年9月21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的工资;2、补缴2015年10月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对未休年假进行经济补偿。该委于当日以刘佩钱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为由作出沈劳人仲不字[2015]61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刘佩钱不服,诉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刘佩钱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按时出勤、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是劳动纪律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13日刘佩钱工作场所被盗后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涉案现场进行封锁并安排刘佩钱去同一集团下属其他企业工作,刘佩钱拒绝,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即不再到岗工作,刘佩钱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刘佩钱旷工为由解除与刘佩钱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刘佩钱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刘佩钱主张的2015年9月至2015年12月的工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佩钱所签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刘佩钱月工资标准为1,300元,而根据刘佩钱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显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刘佩钱支付2015年9月工资总计1,789元。2015年9月17日后刘佩钱未向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2015年10月22日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刘佩钱旷工为由解除与刘佩钱的劳动关系,故刘佩钱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刘佩钱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佩钱一致确认刘佩钱2015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2天,故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刘佩钱支付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9.08元(1,300元÷21.75×2天×200%)关于刘佩钱主张要求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保机构对于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故刘佩钱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关于刘佩钱主张要求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侵犯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权利,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因此,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属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故刘佩钱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刘佩钱2015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39.0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上诉人刘佩钱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没有长期封锁场所,即使真的长期封锁场所,员工不能上班,也不是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且单位让上诉人去别的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发生变化,上诉人不同意,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上诉人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决给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工资损失。被上诉人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2015年9月13日刘佩钱工作场所被盗后,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涉案现场进行封锁并安排刘佩钱去同一集团下属其他企业工作,刘佩钱拒绝,并自2015年9月17日起即不再到岗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按时出勤、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是劳动纪律的重要内容。本案中,刘佩钱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虽然其主张该工作调整不在双方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紫澜门酒店不能将其工作进行调整,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工作岗位暂时无法继续工作,紫澜门酒店依法对刘佩钱的工作适当调整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沈阳辽展紫澜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刘佩钱旷工为由解除与刘佩钱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刘佩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工资损失的问题。刘佩钱主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其工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此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刘佩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