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29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中强与罗姝妹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强,罗姝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2931号之二原告:王中强,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军,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姝妹,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屠军,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审理原告王中强与被告罗姝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