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1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遂昌飞达石材有限公司、陈洪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飞达石材有限公司,陈洪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遂昌飞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石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德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洪科,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4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遂昌飞达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洪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洪科至今未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洪科在永嘉科平建材有限公司处享有的50%的股权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尤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