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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郭永越与满都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越,满都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2474号申请执行人郭永越,男,汉族。被执行人满都呼,男,蒙古族。郭永越申请执行满都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2)乌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满都呼应该偿还借款。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郭永越申请我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乌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郑 玉 滨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 晓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