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付名月与王洪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名月,王洪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519号原告:付名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儒,无棣埕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维东,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名月与被告王洪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名月于2016年10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名月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名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名月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