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鲁俊与程宝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俊,程宝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02民初2309号原告:鲁俊。被告:程宝儿。原告鲁俊与被告程宝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宝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鲁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程宝儿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程宝儿负担。诉讼过程中,鲁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程宝儿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1日,程宝儿向鲁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当日,鲁俊以现金方式向程宝儿交付借款40000元。2016年9月,程宝儿家人代为归还借款30000元,尚欠10000元未归还。故鲁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程宝儿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已向被告实际交付借款,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理应归还按约归还借款��未全部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宝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鲁俊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程宝儿负担;公告费560元,由程宝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雪仁代理审判员 叶柳娟人民陪审员 聂毛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