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卢秀明与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明,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杭生,王柳姣,王晓航,吴丽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4963号原告:卢秀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东湖中路31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告:王建华。被告:王杭生。被告:王柳姣。被告:王晓航。被告:吴丽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明与被告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杭生、王柳姣、王晓航、吴丽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长 胡航晓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