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雪莲 曾用名李家连罚金2016执335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3359号李雪莲:关于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你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你向本院交纳罚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总共205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签发人:联系人:何山、胡志炬联系电话:020—83210713、8321089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1执3359号李雪莲:关于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你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你向本院交纳罚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总共205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联系人:何山、胡志炬联系电话:020—83210713、8321089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