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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李雪莲 曾用名李家连罚金2016执335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粤01执3359号李雪莲:关于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你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你向本院交纳罚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总共205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签发人:联系人:何山、胡志炬联系电话:020—83210713、83210896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粤01执3359号李雪莲:关于你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你应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你向本院交纳罚金2000元和执行费50元,总共2050元,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联系人:何山、胡志炬联系电话:020—83210713、8321089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