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宋少华与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少华,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502号申请执行人:宋少华,男,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宋少华与鸿发机械(大连)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瓦劳中裁字(2016)第86号仲裁裁决书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瓦劳仲裁字(2016)第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高和明执行员 张广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褚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