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3执1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与马绍枝、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马绍枝,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842913156。法定代表人丁文东。被执行人马绍枝,1983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被执行人浙江永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组织机构代码:580296919。法定代表人魏建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绍枝所有的浙F×××××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鸿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 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