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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3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某1、李志杰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志杰,周某,李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民终3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94年7月17日生,汉族,住郸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杰,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某1之父。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李某1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杰,系周某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1981年1月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向东,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李某1、李志杰、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2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1、李志杰、被上诉人李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谢向东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某1、李志杰、周某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程序违法。2.彩礼数额不对。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李某1、李志杰、周某返还李某2彩礼45000元。二、于2016年10月27日前将现金45000元给付李某2的诉讼代理人谢向东。三、双方因本案,再无财产纠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李某2承担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李某1、李志杰、周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保利审判员  许向朋审判员  李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星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