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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房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2412号申请执行人丁某,居民。被执行人房某,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二婚生子2015年抚养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履纠纷抚养费义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 晔执行员 李胜顺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妮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