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隗延冬、毕天红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隗延冬,毕天红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隗延冬,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被告人毕天红,女,1992年1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帅、书记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00号2门附近一个换热站的平房内,容留佟楠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1月,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00号2门附近一个换热站的平房内,先后三次容留田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在其租住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300号2门附近一个换热站的平房内,容留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佟楠、田某、张某、江某的证言;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的供述;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非法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隗延冬、毕天红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隗延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被告人毕天红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王少勃人民陪审员 徐韶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肇 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