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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言,张乾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张言,张乾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120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被告张言,男,1992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张乾勇,男,1970年0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张言,张乾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