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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民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金良与被上诉人张春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良,张春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民终6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良,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代理人罗芳,黑龙江清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波,女,1978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业主,住黑河市爱辉区。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金良因与被上诉人张春波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金良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芳,被上诉人张春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代柳怡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