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志富、关淑艳与赵庆竹、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志富,关淑艳,赵庆竹,张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志富。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淑艳。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富,系关淑艳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庆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涛。再审申请人赵志富、关淑艳因与被申请人赵庆竹、张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威民四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志富、关淑艳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主张可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张洪涛在离婚及借��时采取暴力手段,二人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有相关记录。赵庆竹、张洪涛为再审申请人出具了收条,能够证明借款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志富、关淑艳提交的关于张洪涛在离婚及借款时采取暴力手段的相关证据,因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作审查。且即使上述证据真实,证据上显示时间均为2012年3月18日,而赵庆竹与张洪涛离婚时间为2013年3月13日,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12年6月及同年8月,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关于涉案欠条,其中一张系赵庆竹出具,另外一张系赵志富书写,张洪涛对此均不予认可,基于赵庆竹与赵志富、关淑艳的特殊关系,原判决对两张欠条均不予认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志富、关淑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勇良审判员 岳登攀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晓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