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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家才与蒋增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才,蒋增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4140号原告:刘家才,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蒋增海,男,195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刘家才与被告蒋增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后,原告刘家才于2016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家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家才负担。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