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0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琪,女,1970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因盗窃于2012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作案于2015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作案于2016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琪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6]9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琪在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永辉超市门口盗窃了刘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紫色“玉骑玲”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格为2601元。李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二)2016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多次以600元约1克的价格在其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家里贩卖给吸毒人员孟某、李某等吸毒人员,以贩养吸。具体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300元价格贩卖给孟某约0.5克海洛因;2016年4月9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300元价格贩卖给孟某约0.5克海洛因;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300元价格贩卖给孟某约0.5克海洛因;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300元价格贩卖给孟某0.52克海洛因。2016年4月7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1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海洛因,并容留李某在客厅进行注射;2016年4月9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1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海洛因,并容留李某在客厅进行注射;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1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海洛因,并容留李某在客厅进行注射;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李琪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以100元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海洛因,并容留李某在客厅进行注射。2016年4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李琪及孟某、李某等在宜宾市翠屏区制材厂宿舍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获海洛因疑似物23小包,净重5.86克。经检验,上述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络因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被告人李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琪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李琪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琪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李琪盗窃作案事实。2015年8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李琪来到宜宾市翠屏区沿江路永辉超市门口,见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紫色“玉骑玲”牌电动车无人看管,遂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该车盗走。当李琪把盗窃来的电动车骑到沿江路银龙项目部附近时被刘某发现挡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李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601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并发还刘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和被告人李琪归案情况。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20日19时40分左右,她和她男朋友骑着一辆“玉骑玲”牌电瓶车到银龙广场陈述门口后,把电瓶车停放在超市门口临时停车点。之后到超市买东西,她们逛完超市准备骑车离开,发现车不见了,她的男朋友拿了电瓶车的警报器在周围寻车,然后在沿江路方向发现一个女的骑着她们的车,随即她的男朋友就把那个女的抓住了并报警。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20日19时40分左右,他和他女朋友到宜宾市永辉超市买东西,他把他的电瓶车停放在永辉超市挨着沿江路方向的坝子里。8点10分左右,他们逛完超市准备骑车离开,发现车不见了,他立即按了电瓶车的警报器,听见在离他二十多米远的沿江路方向在响,他就朝着响声追去,立马按了电瓶车的锁车键,他的车子就停下来了,看见偷电瓶车的女子从电瓶车上下来准备离开,他就去把小偷抓住并报警。他在车子踏板处还发现了一把液压钳。4.被告人李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5.提取笔录,证实2016年4月12日民警对李琪盗窃的电动车以及作案工具予以提取。6.区价认鉴[2016]269号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61元。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及被盗电瓶车、作案工具的情况。8.领条,证实刘某领回了自己的被盗电瓶车。二、被告人李琪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作案事实。被告人李琪系吸食海洛因的吸毒人员。2016年4月以来,李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后,多次以600元每克的价格在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的住处向吸毒人员孟某、李某等人进行贩卖并容留孟某、李某等人在该住处吸食毒品海洛因。具体作案事实如下:1、2016年4月8日,李琪在其住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约0.5克毒品海洛因。2、2016年4月9日,李琪在其住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约0.5克毒品海洛因。3、2016年4月11日,李琪在其住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约0.5克毒品海洛因。4、2016年4月12日,李琪在其住处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孟某约0.52克毒品海洛因。5、2016年4月7日,李琪在其住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毒品海洛因,后李琪容留李某在其住处客厅注射了毒品海洛因。6、2016年4月9日,李琪在其住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海洛因,后李琪容留李某在其住处客厅注射了毒品海洛因。7、2016年4月11日,李琪在其住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海洛因,后李琪容留李某在其住处客厅注射了毒品海洛因。8、2016年4月12日,李琪其住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约0.1克海洛因,后李琪容留李某在其住处客厅注射了毒品海洛因。2016年4月12日10时许,李琪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李琪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3小包并抽样送检,经称重,被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23小包共计净重5.86克。经检验,上述海洛因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海络因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李琪因本案于2016年4月1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宜宾市看守所以李琪患有传染病,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于当日拒收。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本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2日10时许,她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家里以300元价格购买了约0.5克海洛因,当她买到海洛因从李琪家里出来,走到楼下就被民警抓了,并在她身上搜出刚买的海洛因。她在李琪处总共买了四次。2016年4月8日21时许,她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门口以300元价格购买了约0.5克海洛因。2016年4月9日20时许,她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门口以300元价格购买了约0.5克海洛因。2016年4月11日16时许,她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家里以300元价格购买了约0.5克海洛因,她的手机号码是1552874××××,李琪的手机号码是1580847××××。(2)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2日10时许,他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家里以100元价格购买了约0.1克海洛因,后在李琪家客厅注射了。他总共买了四次,另外三次是2016年4月7日14时许,他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家里以100元价格购买了约0.1克海洛因,后在李琪家客厅注射了,2016年4月9日15时许,他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家里以100元价格购买了约0.1克海洛因,后在李琪家客厅注射了,2016年4月11日10时许,他电话联系李琪后在李琪位于翠屏区制材厂宿舍3楼家里以100元价格购买了约0.1克海洛因,后在李琪家客厅注射了,李某的手机号码是1598446××××,李琪的手机号码是1580847××××。另证实2016年4月12日当天他去李琪家里时看见郑某也在,郑某也是吸毒人员。2.被告人李琪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4月12日上午11点钟左右,她在其住处准备出门,刚开门警察就进来了,当时房间里有她和李某、郑某、刘某。警察进屋后就在房间里搜查,在她的一个挎包内的铁盒里面搜查出23小包用黄、蓝、红、黑等颜色塑料袋包裹好的毒品海洛因。之后他们几个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李某今天以100元在她这里购买了大约0.15克海洛因。之前李某在她这里买过4、5次,每次都是在她的住处买的,每次100元。第一次的具体时间她记不起来了,大概是在一周前,那天下午李某先打电话确认她在家以后,就过来买了1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并在她的房间里面注射吸食了。之后的几次基本都一样,也都是李某先打电话给她,知道她在家里后就直接过来,然后给她买100元钱的海洛因,然后李某就在她房间里面注射吸食。孟某在她手里也买过几次。第一次是在上周(具体日期记不起了)的一天晚上,孟某打电话给她说要买300元钱的海洛因,然后她在她住处楼下卖了300元钱的毒品海洛因给孟某。第二天晚上孟某又打电话给她说要300元钱的海洛因,同样也是在她住处楼下交易的。第三次好像是在昨天下午,是在她的房间里卖了300元钱海洛因给了孟某,孟某买了海洛因后就走了。第四次就是今天上午她在她的住处卖了300元钱的海洛因给孟某。还有就是有个叫“王八蛋”的人在她手里买过2次。那2次是在一星期前了,他打电话给她,不久他就来她住的地方,然后她把海洛因给他后他就走了。这2次他分别买了100元和70元钱的海洛因。她卖给孟某、李某等人海洛因价格是每克600元,她赚一点钱用于自己吸毒,她要吸食海洛因。。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琪辨认出李某、郑某、孟某;李某、郑某、孟某辨认出李琪。4.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抽取笔录,证实2016年4月12日,民警从李琪处依法提取查获的23小包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23小包海洛因疑似物净重5.86克,民警从5.86克海洛因疑似物随机提取1.25克作为检材送检。5.手机通话清单,证实李琪从2016年2月起至4月15日期间和李某、孟某、郑某的通讯情况。6.尿检报告,证实被告人李琪经尿检,吗啡检测呈阳性。7.(川)公(宜)鉴(化)字[2016]117号理化检验意见,证实从李琪处提取的海洛因疑似物样品1.25克和从孟某处提取得海洛因疑似物0.52克均检验出海洛因成分。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琪因盗窃于2012年6月5日被行政拘留5日。9.宜宾市看守所送押人员拒收通知书,证实被告人李琪送看守所羁押被拒收的情况。10.人口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李琪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琪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且在贩卖毒品后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琪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申伯英代理审判员 万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娅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