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仝惠清与被执行人张勇名家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仝惠清,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仝惠清,女。被执行人张勇,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仝惠清与被执行人张勇名家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仝惠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勇名下的、位于圣鑫园小区一幢一单元X01市房屋,现张勇房屋已折抵给申请人,需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说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永名下位于运城市圣鑫园小区一幢一单元X01市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