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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王冬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王冬冰,吴继民,王福,吴山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法定代表人郑宇帅,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木兰县木兰镇。被执行人王冬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吴继民,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福,住巴彦县。被执行人吴山山,住木兰县。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冬冰、吴继民、王福、吴山山给付欠款66075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请求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3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立生效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