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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特字第37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立红申请李德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特字第37074号申请人:李x1,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申请人李x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x1称,李x1系李x2之女,李x2于2003年5月从家中外出,至今未归,已经下落不明满12年,已确无生存的可能,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宣告李x2死亡的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x2,男,193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孛罗营x1号,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孛罗营x2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李x1之父。李x2于2003年5月从家中外出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李x1申请宣告李x2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x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x2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x2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公告期届满,至今未归,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x2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淼人民陪审员  卢维东人民陪审员  杜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冠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