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行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XX金行政补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金。XX金因诉被告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街道宗泽路社区(以下简称宗泽路社区)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苏1102行初2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8月8日,XX金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宗泽路社区退还被侵占的该社区第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财产。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XX金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XX金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XX金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宗泽路社区侵占该社区第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为此,上诉人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原审裁定不属受理范围,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XX金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宗泽路社区退还被侵占的该社区第五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其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且宗泽路社区非行政机关,亦不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XX金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XX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毅海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张伍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屈 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