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永忠与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忠,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合肥当代职业学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656号原告:张永忠,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411355U(1-1)。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德友,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合肥当代职业学校,住所地合肥市新蚌埠路与魏武路交叉口,组织结构代码67588929-0。法定代表人:颜景枝,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忠诉被告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合肥当代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合肥当代职业学校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忠撤回对被告合肥金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斌、合肥当代职业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16元,减半收取9258元,由原告张永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媛 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