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李佳博与谷晓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佳博,谷晓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晓纯,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李佳博因与被上诉人谷晓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佳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佳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佳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李佳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