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民终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李佳博与谷晓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佳博,谷晓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佳博,住吉林省舒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晓纯,住吉林省舒兰市。上诉人李佳博因与被上诉人谷晓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佳博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佳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佳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李佳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玖审 判 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洋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