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增锋与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增锋,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323号原告:郭增锋。被告: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黎明村。法定代表人:吴建锋,总经理。被告: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海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增锋诉被告张家港巨烽机械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国宏化机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保全费1395元,合计3295元由原告郭增锋负担。审判员 申 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月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