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卢某某、周某某与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周某某,马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677号原告卢某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男,2007年出生,汉族,学生。被告马某,男,1988年出生,回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原告卢某某、周某某诉被告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周某某诉称,2016年7月6日1时许,原告卢某某丈夫周某甲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在内蒙古自治���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北路青龙山大街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被告马某饮酒驾驶未年检的蒙GXX**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周某甲当场死亡。本事故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警一大队认定周某甲与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故二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马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某甲死亡赔偿金1000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以外赔偿各项损失367228.00元{[周某甲死亡赔偿金511880.00元(30594.00元/年×20年-100000.00元交强险赔偿)+丧葬费25692.00元(4282.00元/月×6个月)+被抚养人生活费196884.00元(21876.00元/年×9年)]×50%},两项合计467228.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与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林玉荣、周某某、卢某某诉被告马某、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2016)内0502民初505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均相同,本案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4.00元,退回原告卢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