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民终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温淑珠、连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淑珠,连某,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庄庆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淑珠(系死者连锦伟之妻),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连某。法定代理人:温淑珠(系原审被告连某之母),女,住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度顶村炉半***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负责人孙志明,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勇,男,该行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灿,男,该行员工,委托权限特别代理。原审被告:庄庆陆,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上诉人温淑珠、连某因与被上诉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庄庆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对原审被告温淑珠送达传票、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6)闽0322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天明代理审判员  姚海东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凰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