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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刘雪艳与李秀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雪艳,李秀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596号申请执行人刘雪艳。被执行人李秀苓。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刘雪艳与李秀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3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2596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坐落在武清区泉发路西侧,富民道北侧城市艺墅15-2-5储一处,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轮候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理,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轮候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理,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59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