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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3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与刘松昌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刘松昌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3民初1990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定代表人:傅生华,司令员。委托代理人:史群力,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姝卿,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昌,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与被告刘松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平顶山军分区承担。审 判 长  赵烈贞审 判 员  张小磊人民陪审员  朱小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 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