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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305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董事长。被申请人: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店子镇政府驻地岳杨路。法定代表人:潘桂朋。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冠县中兴轴承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