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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刑初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宋超诈骗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刑初439号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韩国福,白银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6]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韩国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间,被告人宋某谎称能够承包会宁县扶贫公路工程及永登县红城镇永新村新农村建设工程,在取得陈某某信任后,以承包工程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取陈某某现金10.3万元,挥霍。破案后,被告人宋某退赔陈某某现金11万元。2016年6月14日,被告人宋某向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合同协议书、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户名为宋某的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及活期明细查询清单、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侦一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陈某某、乔某某书写的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可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狄生禄人民陪审员  梁晓英人民陪审员  李常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附:据以裁判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