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武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武某,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武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3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武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武磊名下车牌号为皖D×××××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审 判 员 胡文景助理审判员 尹良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