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12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