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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02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3120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