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执3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陈国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陈国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387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与海川大道交汇处***号楼***室。负责人:张祖国,系该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威,系该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周维堃,系该分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国炎,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352号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陈国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人陈国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损失6809元,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38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