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婷与刘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付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某、付某某、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96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55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马 杰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