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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9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福清与邱龙虎、黄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福清,邱龙虎,黄玉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948号原告:邹福清,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邱龙虎,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玉贞,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邹福清与被告邱龙虎、黄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邹福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福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邹福清负担。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