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9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邹福清与邱龙虎、黄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福清,邱龙虎,黄玉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9民初948号原告:邹福清,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邱龙虎,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被告:黄玉贞,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原告邹福清与被告邱龙虎、黄玉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邹福清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福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福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邹福清负担。审判员 林江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