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荣奎与高建兵、杨友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奎,高建兵,杨友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1364号原告王荣奎。被告高建兵。追加被告杨友清。原告王荣奎诉被告高建兵及追加被告杨友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高建兵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管辖异议,认为,没有与被告发生过租赁关系,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追加被告杨友清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区。根据该规定,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高建兵提出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高建兵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秋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