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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辖终2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志强与张星月、李龙飞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星月,唐志强,李龙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星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志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龙飞。上诉人张星月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5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涉案工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