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万载县支行与欧阳小明郭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欧阳小明,郭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22民初1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负责人:龙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新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欧阳小明。被告:郭桂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下称原告)诉被告欧阳小明、郭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郭杰骏、人民陪审员刘包根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华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新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小明、郭桂兰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8日,被告与我行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由被告向我行借款60000元,并约定了贷款利率、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同时约定,若被告未按约还款我行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前收回贷款。被告用其所有的赣CE13**小轿车进行了抵押担保。后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欧阳小明、郭桂兰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被告欧阳小明未答辩。被告郭桂兰未答辩。原告未证明自己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被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个人贷款发放单、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还款流水详情打印单。被告欧阳小明未提交证据。被告郭桂兰未提交证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由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贷款年利率7.8%、借款期限3年(2015年6月18日至2018年6月18日)、及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二被告用其所有的赣CE13**小轿车在原告处进行了抵押担保。同时约定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6次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同时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二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依约向被告欧阳小明、郭桂兰发放了借款,被告欧阳小明、郭桂兰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欧阳小明、郭桂兰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载县支行本金44655.85元,并承担利息945.26元(利息截止到2016年8月11日止,以后利息按照约定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940元,财产保全费476元,共计1416元,由被告欧阳小明、郭桂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光明代理审判员 郭杰骏人民陪审员 刘包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