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袁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4刑初72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公诉机关以莲检诉刑诉[2016]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6日,被告人袁某某的机动两轮摩托车被西安市公安局交警莲湖大队依法予以暂扣,6月16日袁某某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交警莲湖大队索要暂扣车辆,后因索要未果,袁某某便在交警莲湖大队一楼大厅辱骂民警并摔打值班电话及办公电脑显示屏,并对当日负责维持办公秩序的民警王某甲、王某乙行推搡、殴打。公诉机关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某八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申美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竞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