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洪泉与高海灵、姜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泉,高海灵,姜艳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495号原告张洪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海灵,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姜艳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泉诉被告高海灵、姜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泉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泉撤回对被告高海灵、姜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张洪泉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