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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洪泉与高海灵、姜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泉,高海灵,姜艳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初1495号原告张洪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海灵,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姜艳华,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泉诉被告高海灵、姜艳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泉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泉撤回对被告高海灵、姜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张洪泉负担。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