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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土桥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旬邑县丈八寺。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履行标的款15000元,案件款15000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3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范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