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玉发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发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91刑初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玉发,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吕成,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发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发及辩护人吕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高玉发饮酒后在廊坊开发区华日家具公司老厂区南门外公路上,手持钢管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并用钢管打砸过往车辆,造成被害人许某驾驶的银色五菱小型汽车(车牌号:冀R×××××)、邓某驾驶的黑色尼桑小型汽车(车牌号:冀R×××××)、柳某驾驶的白色江淮小型汽车(车牌号:冀R×××××)、燕某驾驶的黄色雪佛兰小型汽车(车牌号:冀R×××××)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上述四辆汽车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玉发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高玉发如实供述了上述行为。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高玉发的亲属代高玉发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玉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高玉发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许某、邓某、柳某、燕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程某的证言;物证钢管一根;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发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高玉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高玉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玉发的亲属代高玉发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2700元,对被告人高玉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玉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玉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高玉发退赔被害人许永龙车辆损失人民币三百元、邓来滨车辆损失款人民币五百元、柳国胜车辆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燕一飞车辆损失人民币四百元。三、没收被告人高玉发作案工具钢管一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 茵审 判 员 孙海侠代理审判员 苗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秋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