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403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发平与胡玉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发平,胡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403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刘发平,男,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被执行人胡玉华,男,1964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安顺市平坝区。申请执行人刘发平依据本院(2016)黔0403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胡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胡玉华未按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胡玉华名下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5075元(案件款5000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真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刘显恒书记员 杨竣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