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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9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淑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赵建波、纪世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赵建波,纪世彬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9民初1161号原告:张淑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张淑琴,女,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孙茂龙,男,哈尔滨市松北区某村村书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齐捍东,黑龙江瀛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波,女,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长琪,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世彬,男,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原告张淑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赵建波、纪世彬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淑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琴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宁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陈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佳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