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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卓阳与被告孙苗苗、李红忠、张凤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阳,孙苗苗,李红忠,张凤娟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47号原告李卓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苗苗,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红忠,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凤娟,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李卓阳与被告孙苗苗、李红忠、张凤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卓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卓阳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卓阳负担,退回原告李卓阳50元。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甘丽丽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