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民初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卓阳与被告孙苗苗、李红忠、张凤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卓阳,孙苗苗,李红忠,张凤娟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847号原告李卓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孙苗苗,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李红忠,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凤娟,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李卓阳与被告孙苗苗、李红忠、张凤娟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卓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卓阳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卓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卓阳负担,退回原告李卓阳50元。审 判 长 王成立审 判 员 甘丽丽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英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