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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寿锋、陈寿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锋,陈寿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02刑初617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寿锋,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寿章,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于莆田市城厢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城厢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6)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寿锋与被害人陈某3因位于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双福街的公共通道问题产生纠纷,存在矛盾。2015年5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寿锋持棍子破坏被害人陈某3位于上述公共通道的防盗网及充电开关,陈某3遂上前殴打被告人陈寿锋,被告人陈寿章见状后上前帮忙,后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与被害人陈某3开始互殴,致三人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3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与被害人陈某3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陈某3的谅解。2016年5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到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证人陈某1、卓某、潘某、张某1、任某、陈某2、张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财物受损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伤情照片及防盗网被砸照片,和解书、谅解书、收条、调解协议书,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激化,且案发后二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莆田市城厢区司法局审前调查,认为被告人陈寿锋、陈寿章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寿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寿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 晨人民陪审员  叶丽爱人民陪审员  XX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雅瑜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