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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刘学义与常利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义,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义,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证件号码410182196103017539。被执行人常利,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刘学义与常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年荥民二初字第026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利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学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常利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学义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常利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学义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张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碧炜 来源:百度“”